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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队伍建设,调动员工积极性,表彰在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模范事迹和先进典型,根据《资产管理部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》,现将2023-2024学年资产管理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评选表彰范围、条件、原则

1.评审表彰范围:资产管理部全体在岗员工。

2.以下人员不参加评选:

(1)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、试用期内的及其他连续在岗时间未满一年者;

(2)学年内病假累计十五天及以上,事假累计7天及以上,请哺乳假、育婴假或无故迟到、旷工者;

(3)各类外出培训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;

(4)因失职造成公有财产损失者;

(5)年度内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或处分期未满者。

3.评选表彰条件、原则:参照浙财大东〔2014〕128号文件。

二、评选表彰办法

根据严格标准、客观公正、择优的评选表彰原则,按照评选表彰原则做好推荐工作,填写《资产管理部先进工作者申报表》,报部门审批。

三、评选表彰名额分配

本次评选名额以部门5月31日在岗人数为基数,评选比例为15%,推荐比例的小数部分,按四舍五入计。具体见“名额分配表”。

2023-2024学年资产管理部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

部门

名额

资产管理部

5

合计

5

四、评选表彰时间要求

1.6月14日上午11点前,对被推荐者进行资格审查,按照评选条件填写推荐表,进行汇总后报部门办公室。

2.6月17-20日,资产管理部成立评选推荐小组进行综合评定。拟定候选名单,在资产管理部门网站予以公示,公示3天。

3.9月份,协同后勤基建部共同对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。

资产管理部

2024年6月13日

上一条:资产管理部关于2023-2024学年先进工作者评选结果的公示

下一条:资产管理部关于2023-2024学年先进工作者评选结果的公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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